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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安监局实施的服务项目

  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局)是城区政府的直属机构,负责全区工矿商贸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和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具有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等职能。具体服务项目如下:
  一、负责组织有关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负责对全区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办理和初步审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负责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组织办理和审查上报工作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负责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登记工作
  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四、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查上报:
  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当提请下列申报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四)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六)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七)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五、负责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
  对国家规定的电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司炉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危险物品作业、金属焊接切断、制冷、矿井通风、瓦斯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培训。
  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可行性研究审查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前15日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审查会议,对安全卫生内容的审查意见写入会议纪要,并在初步设计中落实。
  预评价审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预评价审查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
  (三)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
  初步设计审查: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五)安全卫生设计中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六)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七)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八)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
  (九)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六)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和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准用证书及检测检验报告;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煤矿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审查上报
  (一)煤矿企业向局提交矿井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有关资料:
  1、设计说明书:⑴可行性研究报告;⑵初步设计;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⑷环评报告表;⑸环保专篇;⑹质量监督报告
  2、设计图纸:⑴开拓布置图;⑵盘区布置图;⑶工业广场总平面图;⑷通风系统图;⑸井上下供电系统图;⑹井上下对照图;⑺通风立体示意图;⑻地质地形图;⑼储量计算图;⑽钻孔柱状图;⑾避灾线路图;⑿瓦斯监控系统图;⒀排水系统;⒁洒水系统;⒂通信系统图
  (二)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同意后行文上报市煤炭工业局
  八、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办领、延期、变更、补办审查
  (一)煤矿企业向局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办领、延期、变更、补办有关图纸、资料,包括: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2、有年检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及煤矿上级主管部门的矿长任职任命书(文件);
  5、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证文件复印件;
  6、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的文件;
  7、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8、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投产验收文件;
  9、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表(需加盖培训单位和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10、有环境监测报告(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11、有与划定范围相一致的井田范围拐点坐标及井口坐标表、统一为六度带,其它带须有资质单位的换带表;井证不符的须有资质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出具错误原因及同意使用文件。以上换带表和测绘成果均须附资质单位证书复印件并盖章。
  12、有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的灾害预防计划及批准文件;
  13、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线路图》、《排水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领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领关系(需加盖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公章);乡镇煤矿提供前三种图纸;国有煤矿全部提供;
  14、遗失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须有市(地)及其以上报纸申明作废公告;
  15、变更(包括企业名称、矿名、矿长、隶属、经济类型、系统、能力、开采煤层等)须有相应的批准文件。其中改扩建(包括变更系统、煤层、能力)及国有煤矿技改等均须有市(地)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系统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同时需提供设计及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批文。旧井关闭或改变用途须有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或关井办证明文件;
  16、由于历史原因、地形限制、测量误差等原因造成井口、井底、大巷位于界外的,需有与相领煤矿签订的互保协议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
  (二)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办领、延期、变更、补办进行审查,同意后行文上报市煤炭工业局。
  九、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及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审批
  1、煤矿企业组织人员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矿井瓦斯及二氧化碳涌出量基础数据测定工作,填写《矿井瓦期等级鉴定书》,并附矿井通风系统图,报区煤管局审查;
  2、区煤管局经审查合格后,行文上报市煤炭工业局进行办理审批手续。
  十、矿井年度采掘计划及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审批
  (一)矿井组织人员结合实际编制“矿井年度采掘计划”及“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上报区煤管局;
  (二)区煤管局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审查,经同意,行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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