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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发放程序

   一、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 居民户口薄、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明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二)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三) 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委托经办机构接到城市居民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三、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局低保办审批。
  四、低保办接收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将其材料退回原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五、 低保办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并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人均补差额等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的社区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进行救助。
  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由街道办事处以货币形式或货币存折按月发放。
  八、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当及时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居民委员会应当每月、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并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居民户口薄或户主身份证件及代领人身份证,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 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经有关部门二次推荐提供就业岗位,无故拒不就业的,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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