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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政发[2008]第 25 号

    

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积极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持全区安全生产稳定局面。现将本年度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区政府预案中规定的救援职责,积极准备,明确责任,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l.1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紧急救援,最大限度的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持全区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机制。
  (2)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主体。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3)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明确不同类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4)平战结合。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5)依法规范。预案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重大事故防范及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
  1.4安全生产事故现状与趋势
  我区位于大同市市区内,是大同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下辖14个街道办事处,常住人口61万,所辖企业7000家,现已形成以煤炭工业为主要支柱产业,兼有化工、建筑、餐饮、洗浴和商贸等多种经济成份共存、综合发展的工业经济体系,生产企业占极少数,主要以各类经营企业为主,各类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意识普遍偏低、管理难度大、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区委、区政府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办法、制度及配套措施的出台,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保证了连续多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良好局面,但随着全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的数量、规模、涉及的行业、从业人数等也在逐步扩大,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也将进一步增大,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或管理失误,煤矿、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危化等高危行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会加大。
  1.5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种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范围为:煤矿、非煤矿山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建筑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人员密集场所重特大火灾事故;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区应急救援领导组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区人民政府成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 长:祁学峰(城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马曙光(城这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庞天祥(城区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
      郝明楼(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吴芳芳(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程廷龙(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委宣传部、区经贸局、区地质矿产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区工会、区教育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公安分局消防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武警消防支队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全面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救援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
  〈2〉为事故救援组织调用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
  〈3〉统一组织、协调有关上级救援部门参加抢救事故伤害人员和进行工程抢险。
  〈4〉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 主 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政府办、区安监局有关人员
  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
  〈2〉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3〉协助领导组实施本预案。
  〈4〉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应急救援工作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各类事故牵头部门及应急救援人员组成情况:
  应急救援工作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1〉煤矿事故、非煤矿山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区政府成立抢险领导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煤管局局长、总工程师和煤矿矿长、非煤矿山负责人为副组长,根据实际需要,请市煤矿救护大队进行施救。
  〈2〉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协调,其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分别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组织行业抢救人员进行施救。
  〈3〉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由区公安分局民爆科牵头负责,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公安分局局长和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由市武警消防支队和单位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施救。
  〈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由区建设局牵头,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建设局局长及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组织行业或事故单位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施救。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和市武警消防支队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组织市武警消防支队及事故发生单位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施救。
  〈6〉火灾事故由区公安分局消防科牵头。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公安分局消防科科长、市武警消防支队队长和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组织市武警消防支队和事故单位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施救。
  〈7〉水灾事故及其它事故由区领导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责任部门,并由分管部门副区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组织行业事故发生单位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施救。
  〈8〉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其它重大事故由主管部门牵头,无主管部门的由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2)各牵头部门应急救援的主要职责是:
  〈1〉查明事故原因、基本情况、类别及影响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和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并按照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
  〈2〉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修订,补充。
  〈3〉帮助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灾害情况,对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
  〈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重特大事故的宣传报道经牵头部门和宣传部审核,报区政府办主任,按新闻发布程序对外公开发布。
  (3)其它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的分工:
  〈1〉警戒保卫工作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主要职责是:
  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
  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人事故现场。
  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资产。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医疗救护工作: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迅速组织和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
  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和占用急救场所。
  及时对抢救方案修订和补充,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做出紧急处理措施。
  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3〉后勤保障工作,由区经贸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根据事故情况,指导协调事故单位及时组织调用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
  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工作,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协调通讯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讯工作,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畅通。
  〈4〉善后处理工作,由领导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工会、保险和其它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
  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处置收集保管死亡人员的遗物,通知死亡人员的家属,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调家属办理认领、火化等后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及时向领导组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2.3应急联动机制
  由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征得领导组同意后,可以向市人民政府、驻市部队及武警和市有关部门请求进行应急救援。
  3.预测、预警
  3.1信息检测与报告
  (1)信息的收集与检测
  由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收集。各主管部门、各安全监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等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及时收集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关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上报各类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各类信息。
  (2)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单位要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2预警
  由事故发生单位利用电话等通讯设备在10分钟内按规定及时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有关部门必须在10分钟内报区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区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后,由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根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具休情况经请示应急救援领导组同意后发布预警信号,主要采取电话等通讯工具进行发布。各事故应急救援牵头部门为第一响应队伍,接到预警信号后,事故是市内的,预警第一响应队伍必须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事故是郊区的预警第一响应队伍必须在40分钟内赶到现场。由应急救援领导组对预警的发布、接警、处警部门、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预警工作要求:〈1〉坚持科学、准确的根据事故报告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预警级别发布。〈2〉要按照快速、有序的原则进行预警。〈3〉对因预警工作的不到位而延误救援时机的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1)接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每级相应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和条件:按照事故可能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或重伤,不影响其它单位的财产、人员安全的确定为一般(IV)级。按照事故可能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相邻单位较大财产损失及人员安全的确定为较重(III)级;按照事故可能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相邻较大范围内的单位、个人财产较大损失和人员死亡的确定为严重(II)级;按照事故可能造成3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件,或财产损失10O万元以上,或造成本行政区域外的财产较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确定为特别严重(I)级。
  (3)预警的发布程序:由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根据事故报告情况,按照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的预警信号,对一般(IV)级,向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向区安监局)发布相应蓝色预警信号并下达救援指令;对较重(III)级,向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区安监局和个别有关部门发布相应黄色预警信号,启动全区应急救援预案;对严重(II)级启动全区应急救援预案,向全区所有应急救援组成部门、单位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各部门、单位按照预案的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对特别严重(I)级,启动全区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向全区所有部门、单位发布红色警戒信号,动员全区所有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并请求市政府、驻市部队、市武警支队、市安监局及相关单位进行紧急救援。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行政区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等级原则上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实际级别与预警级别原则上相同,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有所不同,灾难级别由应急救援领导组按照等级划分原则和实际情况确定。对一般(IV)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划归所属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及区其它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副区长组成,原则上不启动全区性应急救援预案,只启动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划归所属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其它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事宜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对较重(III)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由区政府应急救援领导组直接指挥,启动全区性应急救援预案,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事宜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对重大(II)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由区政府应急救援领导组直接指挥,启动全区性应急救援预案,并动员全区所有部门、单位、社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事宜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对特别重大(I)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由区政府应急救援领导组成员和市政府、市安监局、驻市部队、市武警支队、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启动全区性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事宜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4.2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应急预案中的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区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发布的预警级别和灾难级别,根据预案框架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根据各自关于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现场应急等分工,及时、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活动,应急程序中各成员部门、单位的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工作的全面指挥。
  (2)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区应急援领导组决定请求市人民政府、驻市部队、市武警消防支队、市有关部门、相邻县(区)进行应急援助。
  4.3新闻报道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的救援、恢复、损失评估等全部过程由区委宣传部进行全程采访,对外新闻发布工作由区政府办主任将发布材料报请区应急救援领导组后以新闻发言的形式进行电视、广播媒体发布。新闻发布内容要符合事故发生、救援等的实际情况,要做到简洁、明了、准确、及时,采取新闻发言的规范性格式。
  4.4应急警报的解除
  由事故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做出应急警报解除的初步决定,该决定经区应急救援领导组研究决定后,由区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通过电视、电话等传媒向事故现场、全社会发布警报解除命令。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由区应急救援领导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事故发生单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工会、保险和其它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
  5.2调查和总结
  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关于事故伤亡调查规定由市级以上的部门或政府进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区政府办负责事故调查的各项日常协调工作。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全区的应急联络方式主要靠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进行,如通讯出现问题,由应急救援领导组派专人专车进行各事故救援有关事项的通知。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以消防设备、建筑施工单位的各工程机械为主,区其它部门、单位的可用于抢险的装备为辅,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抢险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6.3应急队伍保障
  全区应急队伍由消防专业队伍和各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人员组成,由区应急救援领导组统一指挥,分为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
  6.4交通运输保障
  由全区所有可用于交通运输的车辆组成,其中以环卫处清运公司车辆为主,由市交警大队负责按照区应急救援领导组的指示进行交通管制。
  6.5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由卫生局组织全区各社区医疗服务站、区医院的医疗救护人员,调拨全区所有的医疗物资,医疗技术可以依托市级各大医院。
  6.6治安保障
  由区公安分局组织全区所有警力,必要时可请市公安局警力、部队警力进行应急状态下的警戒保卫。
  6.7物资保障
  区政府储备150万元专项救援资金,对全区所有部门、单位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由区应急救援领导组统一调度使用。
  6.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对事故发生后的人员可以就近安排在区直属部门、单位的办公区内,及就近的广场、公园、学校内,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区应急救援领导组的指挥下开展紧急避难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由区政府负责将事故应急预案以正规文件下发到区直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由各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向全区所有人员进行宣传,并结合全区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宣传本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及其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全区所有小学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7.2演习
  由区消防科每年组织区各大商场进行一次灭火救援演习,由区安监局每年组织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一次救援演习,由区煤炭局每年组织区煤矿进行一次救援学习,其它部门、单位的演习频次、组织、方案由区应急救援领导组根据全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安排。
  8.附则
  (1)本预案适应于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各类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办法由各牵头单位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制定,并报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
  (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全区应急救援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和应急救援牵头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抢救工作。
  (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以全局出发,服从领导组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进行人员调集和车辆、物资器材的调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5)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于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更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奖励。
  (6)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要对照本预案对本部门、单位预案做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并要保证人员、经费和装备全部到位,在年内组织一次模拟演习,使其确实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7)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其它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