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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政发[2008]第 28 号

    

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同政发[2007]103号),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大同市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城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8年3月6日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第十四届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1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指导思想
1.3工作原则
1.4编制依据
1.5事件分类
1.6事件分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1.8适用范围
1.9启动程序
第2章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街道机构
2.5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2.6区应急领导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2.7应急联动机制
第3章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信息监测
3.1.2报警服务
3.1.3预警系统
3.1.4紧急预警
3.1.5预警级别及发布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先期处置
3.2.3应急响应
3.2.4指挥与协调
3.2.5扩大应急
3.2.6社会动员
3.2.7应急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社会救助
3.3.3保险与理赔
3.3.4调查与评估
3.3.5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第4章 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治安维护保障
4.7通信保障
4.8人员防护
4.9法律法规保障
第5章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教育
5.3应急培训
5.4责任与奖惩
第6章 附则
6.1名词术语解释
6.2预案管理
6.3预案公布
6.4应急预案修订
6.5预案实施时间

第1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保障体系、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我区突发事件的发生规律和趋势,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我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1.3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依靠科学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把科学评估、科学决策、科学指挥贯彻到应急处置工作中,坚持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区、街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步提升的应急处置体系,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协同救援。
(3)防救结合、着重预防的原则。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观念,加强基础工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建立测、报、防、抗、救、援紧密衔接的应急体系,实现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有机结合,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4)运转高效、措施果断的原则。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工作要求,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根据预警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凡是预案涉及的街道、部门要快速反应、迅速出动,用最短的时间夺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胜利。
(5)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的原则。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突发事件预防、报告、控制、处置等工作实行依法管理,使应急处置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努力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6)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依托现有条件,整合救援资源,实现人力、技术、物资和设备等资源科学合理调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报送规范、渠道畅通、共享共用。
(7)广泛发动、公众参与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突发事件的知情权、参与权,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机制,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4编制依据本预案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与《大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1.5事件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对城区辖区内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主要危害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
(1)自然灾害:
地质灾害:采矿塌陷
气象灾害:暴雪、暴雨
(2)事故灾难: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防工程事故
(3)社会公共卫生事件:
食品安全:群体性食物中毒
重大传染病:鼠疫、炭疽、霍乱、流感等
重大动植物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4)社会安全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刑事治安事件及民族宗教事件等。1.6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4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以国务院出台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委预案中明确的为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区或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政府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或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本区一定区域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政府或市政府调度多个部门资源和力量进行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I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区一定区域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政府调度多个部门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的突发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IV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区政府调度个别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或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独立处置的突发事件。1.7应急预案体系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负责制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直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直有关部门制定,经区应急领导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3)突发事件(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及本级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报区应急办备案。1.8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对城区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我区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和街道总体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1.9启动程序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发出预警信息,通报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或已造成的重大威胁或损失情况,向区应急办提出启动建议。区应急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预警预报及造成的重大威胁或损失情况,立即确定相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应急救援任务。第2章 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设立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组,作为非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区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职责是:负责研究确定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审定、启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负责协调解决全区性应急重要项目建设及装备落实情况;负责请求市政府支援;负责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区性应急工作。
组 长: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各副区长
成 员:区长助理、区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作为总协调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配合,共同协调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2.2办事机构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全文简称区应急办),作为日常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兼负城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中心)
职能。区应急办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
其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区应急领导组的决定;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全区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文件、承办会议等工作;负责《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区直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及街道办事处做好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区应急预案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社会可动员力量的培训与指导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单位和部门组织实施预案演练工作;负责落实、督促和检查全区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区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督办和协调应急救援中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负责与市政府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承办区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3工作机构2.3.1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区应急领导组下设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数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增减。
2.3.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区应急领导组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其预案编制、日常运行和应急处置按以下要求实施:
(1)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人员构成、工作职责等,由各专项应急预案做出规定。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应依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各专项应急预案。
(3)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协作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2.4街道机构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做好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和应急基础建设。2.5生产经营单位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订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业务上接受区应急领导组的领导。2.6区应急领导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办:负责区党政机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突发事件机要工作及突发事件向市委呈报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保密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对外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审核公开报道稿件,严肃宣传纪律。
区政府办:其职责与区应急办职责一致;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向市政府呈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安排和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火灾、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学生大型集体活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大型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区地矿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等抢险应急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抢救等保障工作;负责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预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负责医院病房密集人群突发事件和餐饮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保健品、药品等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对紧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和所需医护人员的调配。
区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筹集救灾捐赠;负责会同区统计局及各职能部
门核查灾情;负责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及其家属安抚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协调应急科研项目的争取和落实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监委: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运用紧急权和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区工商分局:负责保持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的商品市场运行稳定。
区公安分局:负责群体性或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和重大火灾消防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政治活动等警卫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事发区的社会治安,组织事发区群众的紧急疏散转移。
区法制办:负责监督突发事件中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情况。
区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施工生产事故和地下商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宗教局:负责少数民族群体性突发事件和重大宗教集会活动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区档案局:负责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提供所保管的相关资料;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形成的文件、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群体上访和进京或到省上访等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安抚工作。
团区委:根据紧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年或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2.7应急联动机制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在区应急领导组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第3章 运行机制3.1预测与预警区应急领导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3.1.1信息监测(1)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制度:加强与市气象、环保、地震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网络,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加强信息交流合作。
(2)掌握信息监测常规数据:由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3.1.2报警服务任何公民和组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各类危害信息报送给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对应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3.1.3预警系统各专项应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全市预警资源,加强与市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防汛、市政、环保、地震等专业部门沟通,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和平台,形成覆盖全区、功能完备的区级预测预警支持系统。3.1.4紧急预警(1)区应急领导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区直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展开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2)区应急办负责受理一般(IV级)以上的接警,并应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态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对预警实施动态管理。3.1.5预警级别及发布(1)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由区应急领导组依据预测预警情况,以及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趋势等及时确定预警级别。
(2)预警发布要以区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传达到突发事件危及区域。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及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通报事件信息。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1)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如实向区应急办报告。特别重大或重大的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办及时上报市应急办。
(2)区应急办接到重要危害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给区应急领导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3.2.2先期处置(1)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有效自救,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并为后续救援争取和创造条件。
(2)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发生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公布联系人和联络方式,指挥协调有关应急队伍,先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
帮助人民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3)现场指挥部要全力做好事发地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等各项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救援情况,尽快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按专项应急预案的预先分工,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集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3.2.3 应急响应(1)区应急办依据事件分级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部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立即向区应急领导组发出请求,由区政府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3)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的基础资料,特别是统计部门要提供详实的灾情统计数字,为顺利实施救援提供便利条件。3.2.4指挥与协调(1)较大突发事件(III级):由区应急办报请区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特别紧急情况可先启动后报批),区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区应急领导组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区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区应急领导组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2)一般突发事件(IV):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分管副区长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特别紧急情况可先启动后报批),分管副区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区应急领导组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区应急领导组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3.2.5扩大应急(1)如果预测将要发生或已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区应急办应立即报请区应急领导组主要领导及市应急办批准。
(2)如果预测突发事件的事态将会进一步扩大,本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以区应急领导组的名义,上报市政府请求支援。3.2.6社会动员(1)依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不同程度、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公众媒体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做好动员宣传教育工作。3.2.7应急结束(1)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领导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区应急领导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区应急办,经区应急领导组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3.3恢复与重建3.3.1善后处置(1)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2)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定损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对事件情况、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并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制定补偿标准,对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征用的人员和物资、设备、设施、车辆等实施合理补偿。对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予以补偿。3.3.2社会救助(1)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预警或救灾通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引导灾民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争取、协调落实救灾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开通捐赠热线,设立捐赠站点,公布捐赠情况,坚持专物专管、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
(3)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的作用,积极争取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救灾救助活动。3.3.3保险与理赔(1)发挥保险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有关保险。
(2)协调保险公司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按照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3.3.4调查与评估 (1)区应急领导组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后果,并在发布应急结束后的10日内,向区应急领导组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2)区应急办在发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人员成立突发事件处理调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并在2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领导组。3.3.5恢复重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区政府给予援助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请求。3.4信息发布(1)区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撰写新闻稿、灾情报告,报区应急领导组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2)区委宣传部新闻办派人到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和联系报道。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有关纪律和要求,严格把关。第4章 应急保障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有关区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4.1人力保障(1)要切实加强专业队伍的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护、防汛抢险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骨干作用。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4.2财力保障区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区财政和区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4.3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区、街两级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区应急办统一协调。4.4基本生活保障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的请求,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4.5医疗卫生保障(1)区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2)根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的积极作用。4.6治安维护保障(1)城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事件中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制定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各项准备工作。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派出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和伤亡人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要密切关注受灾区域民情民意,积极化解矛盾,取得理解支持。4.7通信保障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形成覆盖区、街、居的三级通信网络体系,以实现稳定可靠的应急指挥。4.8人员防护
(1)街道办事处要搞好辖区内紧急避难场所资源的调查建档工作。紧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公园、广场、人防工程及市政设施建设以及地形、地貌有利的位置。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2)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明确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能在最短时间内疏散至安全场所,并做好基本生活设施的保障工作。
(3)有关部门应当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4.9法律法规保障(1)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区实际,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应急相关制度,做到依法规范、依法处置。
(2)区应急办和区法制办负责按法定程序起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制度,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5章 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1)区应急办协同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编写演练计划,结合实际设定演练中的应急事件、区域、规模,明确演练实施的方法、程序、评估等内容。区、街道办事处应急办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2)区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协调市、区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矿山救护、防汛抢险、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进行预案演练。
(3)预案演练从类别上分为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事故灾难应急演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演练;预案演练从形式上分为实地仿真演练、机关作业演练和网络模拟演练。
(4)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进行1次;区级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积极参加市应急办组织的各种大规模综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设备、应急响应、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
(5)预案演练工作要深入到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提高基层和群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5.2宣传教育(1)区应急办协同有关部门编发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常识手册。各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常
识。
(2)区教育局要在区属学校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3)在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进社区活动,增强人们的防患意识。5.3应急培训(1)区应急办组织相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的培训工作,并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2)参与区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集中培训每年组织1次;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组织1次。(3)区应急办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并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5.4责任与奖惩(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区应急领导组负责对在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组织和先进个人及时表彰奖励。
(3)要对不报、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临阵退缩、处置失当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章 附则6.1名词术语解释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为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应急行政而制定的程序规范和整体计划。
应急响应:是指紧急情况下为尽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控制事态所开展的一系列应急行动。
分级响应:是根据突发事件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处置能力的需求来确定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

6.2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制定,区应急办负责解释与实施,并上报市政府备案。各街道办事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具体制定相应预案。6.3预案公布本预案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布。专项应急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布。6.4应急预案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专项应急预案和街道办事处相关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并报区应急办备案。6.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